3月29日,四川省檢察機關發布消息:2018年在宜賓發生的“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中,原宜賓市江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涉嫌犯下玩忽職守罪和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
江安縣人民檢察院于26日對“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涉案人員曾友洪(原江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晒砷L)、王永祥(原江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筛惫砷L、執法大隊副大隊長)以玩忽職守罪及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向江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現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7月12日,四川宜賓市江安縣陽春工業園區內的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142萬元。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員將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當作丁酰胺,補充投入到2R301釜中進行脫水操作引發爆炸著火。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發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決定對四川省宜賓市恒達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今年2月,四川省應急管理廳發布了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依照相關規定,15人被移送司法機關,4人接受紀委監委調查,44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